以为低价买了车辆保险,出事故后却被告知买的是交通安全统筹,统筹公司无力赔偿,肇事司机只能自吞苦果。甘肃省酒泉市检察院通过抗诉,成功改判肇事司机担责,为受害者家属挽回了部分损失。
交通安全统筹与保险有何区别?为何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针对这些问题,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深入调查。他们发现,交通安全统筹最早产生于1993年,原本是一种行业互助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一定的风险补偿功能。但近年来,一些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中涉及的交通安全统筹服务公司已脱离了应有特征,从事着“高仿保险”业务,却不受保险法的制约和规范,不承担保险责任。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全国审判机关对交通安全统筹公司责任承担意见不同,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针对这一现状,承办检察官建议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就交通安全统筹的行业准入、市场监管等进行沟通,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对交通安全统筹加强规范和监管,使之真正发挥公益性质的行业互助功能和抵抗风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