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法定假期无法转账延迟付款是否违约的案件。
重庆某工程公司与浙江某建设公司存在钢材加工服务合同纠纷,经一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期时,恰逢银行节假日不办理相关业务,浙江某建设公司在约定日期的次日进行了付款。重庆某工程公司以浙江某建设公司未按时履约为由,申请强制执行违约金 30 万元。
一审法院经调查认为,浙江某建设公司无法在 2023 年 1 月 8 日通过付款账户履行债务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主观故意迟延履行。浙江某建设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9 日通过其银行账户向重庆某工程公司支付了款项,可认定为在期限内履行了债务,不应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重庆某工程公司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浙江某建设公司的延迟付款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重庆某工程公司的执行申请并撤销已作出的执行行为。重庆某工程公司不服,申请复议,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其复议请求。
二审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的逾期履行可视为在法律“容忍”范围之内,不宜认定为实质性违约。被执行人不存在主观恶意且未给申请执行人造成实际损失,如支持构成违约并执行违约金将显失公平。法院最终作出了如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