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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贷利率动态调整机制来了:四季度绝大多数借款人无需调整加点幅度,重定价周期只能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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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1-07 0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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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31 日,国有大行率先公布完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含当日)起,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通过手机银行或贷款经办行,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各家银行将不晚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开始受理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

存量房贷利率动态调整机制来了:四季度绝大多数借款人无需调整加点幅度,重定价周期只能调整一次

公告显示,调整范围包括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含首套、二套及以上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借款人,可申请变更借款合同中的定价条款约定,包括:调整贷款利率在 LPR 基础上的加点值(可为负值);变更重定价周期的约定。固定利率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房贷,需先转换为以 LPR 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房贷。

根据 9 月 29 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 11 号,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合同约定为浮动利率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重定价周期。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偏离达到一定幅度时,借款人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存量贷款。

考虑到 10 月 25 日绝大多数借款人的加点幅度已经批量调整至-30BP,预计 2024 年第四季度绝大多数借款人无需调整加点幅度

兼顾合理让利与可持续性经营,偏离幅度约定为 30BP

偏离幅度的设定是调整规则的关键内容。据了解,为兼顾合理让利与可持续性经营,商业银行经过测算,将该偏离幅度约定为 30BP。

也就是说,当浮动利率房贷客户的利率加点幅度与最新的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幅度偏离高于 30BP 时,可向银行提出利率加点幅度调整申请。重新约定的加点幅度不低于最新的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幅度+30BP,且不低于所在城市目前执行的新发放房贷利率加点下限(主要为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需、客户风险溢价、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具体调整规则为,以央行最新发布的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所对应的加点幅度加 30BP 为门槛值,若存量房贷的加点幅度高于门槛值,则可与银行协商调整为门槛值。对应的加点幅度为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发布的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减去对应季度 5 年期以上 LPR 均值。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利率政策”栏目中,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末公布上一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水平,供银行和借款人参考。

10 月 31 日,央行最新公布的 2024 年第三季度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 3.33%。5 年期以上 LPR 均值为 3.85%,则对应的加点幅度为 3.33%-3.85%=-52BP,则调整门槛为-52BP+30BP=-22BP,即所有加点幅度高于-22BP 的存量房贷借款人可与银行协商,将加点幅度调整至-22BP。

考虑到 10 月 25 日绝大多数借款人的加点幅度已经批量调整至-30BP,预计 2024 年第四季度绝大多数借款人无需调整加点幅度。

未来一段时间,如果政策利率保持稳定,预计新发放房贷利率保持稳定,存量房贷利率将无需再进行调整。如果新发放房贷利率加点幅度进一步下降,存量房贷利率也会跟随下行,银行会综合考虑吸储和经营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新发放房贷利率。

业内人士指出,本轮批量调整后,存量房贷利率降至 3.3%,如果存量房贷与新发放房贷差异大于 30BP,将推动新一轮存量房贷利率下调。预计银行会较少发放利率低于 3%的房贷,新发放房贷与存量房贷的利差也将保持总体稳定。

重定价周期只能调整一次,不能多次调整

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合同约定为浮动利率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重定价周期。也就是说,11 月 1 日,部分存量房贷借款人可以缩短重定价周期,尽快享受到 10 月 LPR 下调优惠红利。

所谓重定价周期,是指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利率跟随定价基准调整的时间间隔。在利率重定价日,定价基准会调整为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所对应的数值。现在的个人住房贷款一般每年重定价一次,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 11 号则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重定价周期最短为 1 年的行政性限制。

从公告看,大多数银行提供的重定价周期共三个选项:三个月、半年、一年。重定价周期为三个月的,每年重定价 4 次;重定价周期为半年的,每年重定价 2 次;重定价周期为一年的,每年重定价 1 次。需要注意的是,大多数银行规定,存量房贷借款人在整个贷款存续期内,重定价周期只能调整一次,不能多次调整。

小王的贷款原重定价日为 3 月 8 日,如选择 3 个月,就有 3 月 8 日、6 月 8 日、9 月 8 日、12 月 8 日这 4 个重定价日;如选择 6 个月,就有 3 月 8 日、9 月 8 日这 2 个重定价日。贷款适用的 LPR 将在每一个重定价日调整为最近一个月的 LPR 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缩短重定价周期,在利率下行周期,可以更早享受 LPR 下调减少的利息支出;在利率上行周期,也将更早承担 LPR 上调增加的利息支出。整个贷款合同存续期内,重定价周期只能变更一次,变更后不可撤销。个人住房贷款合同期限普遍较长,合同期内,可能会经历不同的利率周期。

有关专家表示,房贷合同期限普遍较长,部分期限达到 30 年,从整个贷款周期看,重定价周期长短对借款人的影响是中性的。在 LPR 下行周期内,重定价周期越短,借款人可早享受降息红利。如果未来经济形势好转,政策利率和 LPR 进入上行通道,在利率上行周期内,重定价周期越短,借款人也会以更快速度适用较高的利率,更早承受加息负担,重定价周期只能调整一次,借款人要综合考虑自身情况审慎决策,用好这一次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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