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4 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77 号,广东幸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美化妆品”)及其董事长郭雷平因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经查,幸美化妆品未按期披露 2024 年半年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郭雷平作为信息披露负责人,对公司未按时披露信息负有主要责任。
监管部门要求幸美化妆品和郭雷平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对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后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