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 > 正文

安庆一网店销售有毒减肥保健品,店主获刑

  • 资讯
  • 2024-11-06 01:15:02
  • 5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然而部分不良商家抓住大众“身材焦虑”的心理,为谋取不法利益在减肥产品中添加违禁成分,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日前,岳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减肥保健品”案件。

安庆一网店销售有毒减肥保健品,店主获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在某网站上购买胶囊状减肥保健品,后在明知购买的胶囊状减肥保健品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质量合格证,系“三无产品”的情况下,仍对外销售。被告人王某通过网络从郑某处购买该胶囊状减肥保健品后,明知该胶囊状减肥保健品是三无产品,仍将该产品包装成“清赘瘦”减肥保健品挂在其网店销售,并下载、修改类似产品广告用于宣传。2023 年 7 月 7 日,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对被告人王某线下在岳西县某镇经营的店铺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粉色胶囊 23 粒。经检测,该减肥保健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西布曲明属于非法添加物质。

【裁判结果】

岳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王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坦白、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温馨提示】

减肥还需通过科学饮食和合理运动来实现,大家还是谨记“管住嘴,迈开腿”吧!

|来源:岳西县人民法院|责任编辑:金玲|申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随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