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4 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草案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这一举措旨在鼓励涉外仲裁当事人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仲裁委员会、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仲裁地进行仲裁,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服务国家开放和发展战略。草案还就提高仲裁公信力,完善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及管理制度,提高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透明度,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规范仲裁员选聘管理,完善监督管理制度等作出规定。
现行仲裁法自 1995 年施行,截至 2024 年 8 月底,全国依法设立 282 家仲裁委员会,当事人涉及 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处理的纠纷涉及金融、电子商务、建筑工程、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为服务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