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修正草案 4 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二次审议。修正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政府债务的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债务情况报告制度。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建议,应当明确常委会每年听取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对此,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这一修改旨在加强对政府债务的监督,提高政府债务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通过每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债务的合理使用和风险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