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科技 > 正文

11 月 1 日起,不符合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将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 科技
  • 2024-11-11 21:41:03
  • 9

2024 年 10 月 1 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再次明确要求,自 11 月 1 日起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11 月 1 日起,不符合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将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 42296—2022)第 1 号修改单也明确禁止使用车载形式的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因车载充电器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可能因震动、碰撞等影响充电安全,且其稳定性和可靠性不如非车载式充电器,容易出现接触不良、短路等问题,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该修改单增加了充电器溯源编码永久性标识要求及相应试验方法、优化与其他相关标准的协调性等要求。

来源:琼海市市场监管局

随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