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1 日,商务部、证监会、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修订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从五方面降低了投资门槛,包括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放宽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增加要约收购这一战略投资方式、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适当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锁定期要求。
对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是一大明显变化。原《办法》要求外国投资者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 1 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 5 亿美元。本次修订适当降低了对非控股股东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持股锁定期方面,本次修订结合证券市场监管规则,取消了以定向发行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将以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从 10%降低至 5%。适当放宽持股锁定期要求,同时坚持战略投资的中长期投资属性,将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由不低于 3 年调整为不低于 12 个月。
修订后的《办法》对强监管、防风险作出进一步规定,具体包括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规定投资者在信息披露时可以作出合规承诺、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衔接、与反垄断审查规则衔接、增加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规定等内容。
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强调,外国投资者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可以参照适用《办法》,通过 QFII/RQFII、沪港通、深港通、沪伦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则无需符合《办法》规定,但需符合证券市场相关监管规则要求。
为维持投资关系的稳定,保障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已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按照其原有承诺,继续按原《办法》规定执行 3 年锁定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