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修订答记者问。
问:《办法》的修订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商务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深入研究推进修订《办法》。《办法》的修订旨在进一步拓宽外资投资证券市场渠道,发挥战略投资渠道引资潜力,鼓励外资开展长期投资、价值投资。
问:修订后的《办法》便利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能否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修订后的《办法》主要从五方面降低了投资门槛,包括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放宽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增加要约收购这一战略投资方式、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适当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锁定期要求。
问:修订后的《办法》对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作出了规定,能否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办法》着力构建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同时加强与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等制度的衔接,在稳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切实堵塞管理漏洞,防范化解风险,守住国家安全底线。
问:外国投资者能否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也就是新三板进行战略投资?
答:外国投资者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可以参照适用《办法》。
问:外国投资者通过 QFII/RQFII、沪港通、深港通、沪伦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是否需要符合《办法》规定?
答:否,但需符合证券市场相关监管规则要求。
问:《办法》出台后,已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锁定期是否同样缩短?
答:锁定期不缩短。为维持投资关系的稳定,保障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已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按照其原有承诺,继续按原《办法》规定执行 3 年锁定期要求。
问:外国投资者能否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上市公司提前确定发行对象的定向发行?
答:可以。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上市公司提前确定发行对象的定向发行,除了应当遵守《办法》相关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
问:新的《办法》出台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是否还需要报商务部门审批并取得批复?
答:不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全面取消了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的审批和备案,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对战略投资事项审批。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和报送投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