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青岛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进行等级评定。从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星六个等级,其中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级分别对应国家标准的 5 级、4 级、3 级、2 级、1 级。全市五星养老机构数量不超过 5 家。
评定工作将按照养老机构申请、区(市)民政部门初审、评定机构评定、评定委员会审核公示、市民政局确认发布的程序进行。养老机构向所在地的区(市)民政部门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区(市)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评定委员会。评定机构组织评定人员进行现场评价、书面评价和社会评价,提出初步意见,报评定委员会审核。评定委员会审核初步评定意见,并向社会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评定委员会受理复核申请。
市民政局确认养老机构评定等级后,发布公告,并向通过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送达评定结果通知书,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一星以上养老机构发放等级证书,三星以上养老机构发放等级证书和等级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