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30 日,江苏省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常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的规定》和《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规定》,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新规明确,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用于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补息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商业性住房贷款。在常州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且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共有产权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补息贷款)本息。办理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的,可申请提取其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偿还其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新规还规定,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且无需支付违约金。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的,应符合两个条件:提前还款时无逾期贷款,如贷款有逾期应首先归还逾期贷款本息后方可申请办理提前还款;同意按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与中心协商确定新的还款内容,包括月还款额、还款期限。
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婚姻关系变化后,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配偶可以参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发生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离婚等情况的,其财产合法所有人、继承人、代管人、监护人、受遗赠人应当继续行使和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